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在闲鱼APP、QQ群、微信群发布广告对外宣传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大疆牌无人机及无人机部件吸引顾客,谎称有现货出售,通过微信、电话与客户沟通,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收取无人机、无人机部件货款或者定金后,以快递邮寄形式发送部分无人机、无人机部件等少发货或者以发送虚假交货快递信息、编造供货商不交货、无人机激活出现问题等理由拖延发货来稳定客户情绪,应对客户发货督促,先后诈骗11人共计人民币889920元。 被告人付某某诈骗所得货款除部分用于购买无人机、无人机部件交货外,其他货款用于向无法交货客户的退款、购买无人机后交货给其他客户、发放工资、偿还信用卡、支付租车款、购车款、偿还欠款、支付房租、企业税款、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及个人日常消费等。法院判决 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 根据被告人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