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黑飞”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飞行安全性甚至空防。要防止“黑飞”,迫切需要解决诸如缺乏高等级法律和追究责任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专门监督无人机的法律。
这种多头共管的现状不再对无人机使用实施有效管理,迫切需要澄清监管界限并明确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无人机生产经营源头控制,建立了无人机类型,用途,制造商和买家数据库,在关键时段,重要保护目标周围采取了禁止飞行,限制销售以及原地封存和其他管制措施,形成了各方合作与共同管理的情况。
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无人机监管法律制度,建立基本系统和关键问题法律框架,规范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和监控,明确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技术措施。责任主体,工作机制等,以确保无人机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律可依赖。
我国仅有《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管理条例》和《军事设施保护法》,其中包括涉及飞机在军事禁区飞行的申请,批准和相关禁止规定;民航法律没有具体条文。
多头共同管理的弊端在于监管主体多样化,监督界限模糊性,监管职能交叉和执法效率低下。低违法成本也导致“黑飞”混乱屡禁不止。
无人机“黑飞”是涉及从地面到空中的全过程事件。机制,违法处理和其他严格的措施,确保所有环节都有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并遵守规定;加强军事与土地协调,以确保国家空中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安全;飞行爱好者和无人机飞行员必须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实行飞行报告系统。
例如,在专业人士看来,现有规定仍存在“三个不明确”现象:控制主体,责任对象和处理标准进一步完善立法应清晰明了,有必要澄清清楚地予以阐明。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无人机“黑飞”与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等全链条有关,涉及许多实际问题。最好借鉴事后监管的有关经验,考虑将预先申报改为事后的监督,面对需求和疏忽。
例如,为应对发现困难,不妨构建无人机类型,用途,制造商和买家的数据库,并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无人机飞行数据的实时监控。